怎样理解“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这一党员权利?  
 


这是党员享有的基本民主权利。党员享有表决权,是指党员在党的会议上,对那些需要表决作出决定的问题和人选表示自己态度的权利。所有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和弃权票。党员享有选举权,是指党员在参加党内选举时,有表达自己意志的权利。即有权了解候选人的情况,批评候选人和建议更换候选人,有权选举或不选举某个党员为某个党组织的领导成员和出席某一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党组织应尊重、保护党员的表决权和选举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和剥夺党员的表决权和选举权,不得妨碍党员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每个共产党员都要以对党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对待并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党员享有被选举权,是指党员有被选为党的各级组织的领导成员和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根据党章规定的精神,党员享有被选举的权利,也有请求放弃被选举的权利。党员在党内选举中,按照规定的程序被提名为党代表大会代表、党的委员会委员或其他党内职务的候选人后,如因健康状况、工作能力或其他正当原因,自己认为当选后不能胜任的,可以向党组织提出不作为候选人的请求。党组织应充分考虑党员本人意见,并根据党员的实际情况和多数选举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如果党员放弃被选举权的请求未获同意,应尊重多数选举人的意见,服从党组织的决定。同时,作为候选人而没有选上的党员,要能够正确对待落选,不应产生消极悲观和委屈情绪,仍然要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努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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